普通高等教育资助政策明白纸

  • 发布时间:
  • 2020-01-10
  • 浏览次数:
  • 10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全日制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本专科生每生每年6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博士生每生每年补助15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补助6000元;本专科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及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

1.建档立卡学生学费减免和奖、助学金:在我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建档立卡本专科生,每年学费不超过8000元的据实免除;超过8000元的按 8000元标准免除。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建档立卡本专科生,按实际缴纳学费标准给予免学费补助,免学费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对在民办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不免除学费。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

建档立卡学生在享受免学费政策之外,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其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同一学年内,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申请金额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3.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4.退役士兵教育资助: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只限于单招单列计划学生);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5.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6.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2015年起,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四)孤儿;五)重点困境儿童;六)烈士子女;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版权所有©太阳集团tyc9728学工处  联系电话:0538-8246878  
邮编:271018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大街61号    设计制作:启航科技开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