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二、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三、贷款申请及发放 1、贷款资格审核 当年参加高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所在中学(含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提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由所在中学进行资格审核。 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向就读学校提出贷款申请,学校在山东省下达的贷款控制额度内,进行资格审核,确定贷款对象,并将贷款学生信息上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 2、贷款资格确认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报送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将确认后的学生信息下发学校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贷款申请流程 (1)贷款网上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sls.cdb.com.cn)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申请表前往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高中加盖学生处、教务处、学校公章均可)。 在我省高校就读的外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校按照其生源所在地的工作要求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2)贷款申请受理。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户口簿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向县(市、区)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市、区)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分行各持一份。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学校报到。 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和学生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即可。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共同借款人(借款学生)可持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 (3)贷款学生账户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各县(市、区)在为贷款学生生成合同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学生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于生活费。 (4)贷款学生报到注册。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5)高校填制和邮寄《回执单》。学校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录入回执信息,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以下简称“合同回执单”),合同回执单一式两份,盖章后交学生。学生及时将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县(市、区)资助中心,县(市、区)资助中心和分行各执一份。在借款合同规定日期内县资助中心未收到合同回执单,视同该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四、共同借款人条件 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 6、已获得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学生原则上不能做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五、贷款额度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如借款学生申请的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贷款资金首先用于缴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借款学生的生活费。 六、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6年,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生源地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七、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八、违约责任 借款学生申请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后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2、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信用卡,并影响在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参考链接: http:/xszzzx/view.php?id=2&kind=85 |
太阳集团tyc9728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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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6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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