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目前,我省的代偿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目前,我省的代偿资助政策有四种,一是面向基层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二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三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四是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2、问:面向基层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内容是什么?标准是多少? 答:自2009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 每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3、问: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3)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4)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服务年限达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达不到县级最低财力(支出)保障线的县(市、区)。财政困难县名单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站上查询。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 4、问:面向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年限如何计算? 答: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即按完成最终学历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5、问: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程序是什么? 答:(1)提出申请,高校审核: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由学校对学生个人信息、缴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由学生本人负责留存。 (2)就业单位审核,递交县资助中心: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向就业单位递交留存的《申请表》,由就业单位对学生服务年限及工作表现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8月底前,由学生本人递交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县资助中心审核、汇总上报材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填写《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逐级汇总报省。 6、问:面向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补偿资金如何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手中? 答:省、市、县各级财政足额落实好本级应承担的经费后,于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之下年度4月底前将补偿经费拨付至毕业生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入学生的个人账户。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偿资金由学生本人先用于偿还贷款。对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7、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是否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答:我省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省委组织部在招考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学生时提到了此类学生可以享受我省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即按照我省的面向基层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规定,自2009年起,毕业后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8、问: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内容是什么?标准是多少? 答: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9、问: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都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吗? 答:高等学校毕业生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10、问: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如何计算? 答: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一次性给予补偿或代偿。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即按完成最终学历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11、问: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是什么? 答:(1)填写有关表格:每年预征工作开始后至 (2)高校初审盖章:离校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3)表格递交县征兵办: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预征对象登记表》及《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登记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4)县征兵办审批入伍、复核材料并盖章: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5)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确定最终名单: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高校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最终,汇总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备案后,确定当年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政策的最终名单及具体金额。 12、问:应征入伍补偿代偿资金如何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手中? 答: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地方所属高校在收到国家拨付的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汇至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13、问: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毕业生已获得的补偿代偿资金需要被收回吗? 答:高校毕业生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被部队退回的,取消其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已获补偿或代偿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4、问: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内容是什么?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15、问: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都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吗? 答:高等学校在校生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校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享受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16、问: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入伍后,如何认定其按何种方式办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答: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其资格认定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 17、问: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年限如何计算? 答: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一次性补偿或代偿。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资助的年限。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的时间计算。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18、问: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是什么? 答:(1)填写有关表格:每年10月15日前,应征报名的高校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校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校或由学校通过贷款经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偿还贷款。 (2)高校初审盖章,表格递交县征兵办: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提交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3)县征兵办审批入伍、复核材料并盖章、递交高校:每年12月31日前,高校在校生按照有关规定在高校所在地县(市、区)参加征兵体检政审,被批准入伍的,由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其发放《入伍通知书》,并在《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交学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4)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确定最终名单:各高校收到上述材料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最终,汇总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备案后,确定当年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最终名单及具体金额。 19、问:入伍的原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申请学费资助的程序是什么? 答:(1)提交申请材料:每年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2)高校初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确定最终名单:高校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按照隶属关系,将《学费资助申请表》及退役证书复印件按年度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最终,汇总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备案后,确定当年退役复学生享受学费资助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20、问:应征入伍补偿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资金如何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答: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在收到补偿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补偿学费。对于办理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代替学生按照还款计划,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由学校直接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学校或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代为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应同时将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如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经费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学生应继续按照还款计划,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后,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纳学费的票据交学生本人。 21、问: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在校生已获得的补偿代偿资金需要被收回吗?退兵复学后还可以享受学费资助吗? 答: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收回资金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不具备申请学费资助的资格。 22、问: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内容、资助标准、资助方式和资助期限分别是什么? 答: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具体如下: (1)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具体实施分年度申请和资助。 23、问:退役士兵申请教育资助的程序是什么? 答:(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2)高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按隶属关系报送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逐级报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山东省代偿资助政策问答 |
- 发布时间:
2012-03-22 - 浏览次数:
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