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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参加居民医保学生医疗费用报销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4-29
作者:
浏览次数:
56
关于参加居民医保学生医疗费用
报销的通知
参加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自4月29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在定点医院直接报销了。
1、在校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校医院结算时直接报销;
2、在泰安市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结算时直接报销;
3、在泰安市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到泰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居民医保窗口,凭相关资料报销(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中段,东方假日酒店西邻;电话:0538-626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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